(1)室内布线设计。
①室内线路敷设应符合JGJ16-—2008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(附条文说明[另册])》的有关规定。
②在新建或有内装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内,宜采用暗管敷设方式;对无内装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,可采用线卡明敷方式。
③室内明敷电缆线路宜采用配管、配槽敷设方式。明敷线路布设时,应尽量与室内装饰协调一致。
④选用管线内截面应至少留有1/3的余量。
⑤电缆线路不得与电力线同线槽、同出线盒、同连接箱安装
⑥明敷电缆与明敷电力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.3m。
⑦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、线槽及附件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性材料制成。
⑧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电缆的竖井分别设置,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,报警系统线路和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并两侧。
(2)室外布线设计。
①电缆在室外敷设时,应符合GB42-1981《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》中的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规范。
②室外线路敷设方式宜按以下原则确定:有可利用的管道时,可考虑采用管道敷设方式;监视点的位置和数量比较稳定时,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;有建筑物可利用时,可考虑采用墙壁固定敷设方式;有可供利用的架空线杆时,可采用架空敷设。
③电缆、光缆线路路径设计时,应使线路短直,安全、美观,信号传输稳定、可靠,线路便于检修、检测,并应使线路避开易受损地段,减少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。
④电缆线路宜穿金属管或塑料管加以防护。
⑤电缆架空敷设时,同杆架设的电力线(1kV以下)的间距不应小于1.5m,同广播线的间距不应小于1m,同通信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.6m。
⑥在电磁干扰较强的地段(如电台天线附近),电缆应穿金属管并尽可能埋人地下,或采用光缆传输方式。
⑦交流供电电缆应与视频电缆、控制信号线单独分管敷设。
⑧地埋式引出地面的出线口,应尽量选有隐蔽地点,并应在出口处设置从地面计算高度不低于3m的出线防护钢管,且周围5m内不应有易攀登的物体。
⑨电缆线路由建筑物引出时,应尽量避开避雷针引下线;不能避开处两者平行距离不应小于1.5m,交叉间距不应小于1m,并应尽量防止长距离平行走线;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处,可在间距过近处对电缆加缠铜皮屏蔽,屏蔽层要有良好的就近接地装置。
⑩在中心控制室电缆汇集处,应对每根入室电缆在接线架上加装避雷装置。
(3)无线传输系统设计。
①传输频率必须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,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报警系统专用的无线传输频率如下
第一组:36.050、36.075、36.125MHz;
第二组:36.350、36.375、36.425MHz;
第三组:36.650、36.675、36.725MHz。
②发射功率应适当,以免干扰广播和民用电视。
③发射功率在1W以内,经批准最大不超过15W。
④无线图像传输宜采用调频制。
⑤无线图像传输方式主要有高频开路传输方式和微波传输方式。监控距离在15km范围内时,可采用高频开路传输方式;监控距离较远且监视点在某一区域较集中时,应采用微波传输方式,其传输距离最远可达几十千米。需要传输距离更远或中间有阻挡物的情况时,可考虑加装微波中继器。
①室内线路敷设应符合JGJ16-—2008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(附条文说明[另册])》的有关规定。
②在新建或有内装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内,宜采用暗管敷设方式;对无内装修要求的已建建筑物,可采用线卡明敷方式。
③室内明敷电缆线路宜采用配管、配槽敷设方式。明敷线路布设时,应尽量与室内装饰协调一致。
④选用管线内截面应至少留有1/3的余量。
⑤电缆线路不得与电力线同线槽、同出线盒、同连接箱安装
⑥明敷电缆与明敷电力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.3m。
⑦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、线槽及附件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性材料制成。
⑧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电缆的竖井分别设置,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,报警系统线路和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并两侧。
(2)室外布线设计。
①电缆在室外敷设时,应符合GB42-1981《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》中的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规范。
②室外线路敷设方式宜按以下原则确定:有可利用的管道时,可考虑采用管道敷设方式;监视点的位置和数量比较稳定时,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;有建筑物可利用时,可考虑采用墙壁固定敷设方式;有可供利用的架空线杆时,可采用架空敷设。
③电缆、光缆线路路径设计时,应使线路短直,安全、美观,信号传输稳定、可靠,线路便于检修、检测,并应使线路避开易受损地段,减少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的交叉跨越。
④电缆线路宜穿金属管或塑料管加以防护。
⑤电缆架空敷设时,同杆架设的电力线(1kV以下)的间距不应小于1.5m,同广播线的间距不应小于1m,同通信线的间距不应小于0.6m。
⑥在电磁干扰较强的地段(如电台天线附近),电缆应穿金属管并尽可能埋人地下,或采用光缆传输方式。
⑦交流供电电缆应与视频电缆、控制信号线单独分管敷设。
⑧地埋式引出地面的出线口,应尽量选有隐蔽地点,并应在出口处设置从地面计算高度不低于3m的出线防护钢管,且周围5m内不应有易攀登的物体。
⑨电缆线路由建筑物引出时,应尽量避开避雷针引下线;不能避开处两者平行距离不应小于1.5m,交叉间距不应小于1m,并应尽量防止长距离平行走线;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处,可在间距过近处对电缆加缠铜皮屏蔽,屏蔽层要有良好的就近接地装置。
⑩在中心控制室电缆汇集处,应对每根入室电缆在接线架上加装避雷装置。
(3)无线传输系统设计。
①传输频率必须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,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报警系统专用的无线传输频率如下
第一组:36.050、36.075、36.125MHz;
第二组:36.350、36.375、36.425MHz;
第三组:36.650、36.675、36.725MHz。
②发射功率应适当,以免干扰广播和民用电视。
③发射功率在1W以内,经批准最大不超过15W。
④无线图像传输宜采用调频制。
⑤无线图像传输方式主要有高频开路传输方式和微波传输方式。监控距离在15km范围内时,可采用高频开路传输方式;监控距离较远且监视点在某一区域较集中时,应采用微波传输方式,其传输距离最远可达几十千米。需要传输距离更远或中间有阻挡物的情况时,可考虑加装微波中继器。